保險合同的主體有哪幾類?
【標簽】保險合同
更新時間:2019-01-21
核心提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主體可以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保險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三、保險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并在規定范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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