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人需辦理哪些手續?
【標簽】收養
更新時間:2021-02-09
核心提示:送養人將孩子送養,需要辦理怎樣的手續呢?送養人與被送養人的關系不一樣,所提交的證明材料也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如果被收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妒震B法》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边@是對孤兒的監護人送養孤兒時的限制性規定。在監護人中,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為與孤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人。因此,由孤兒的近親屬行使送養同意權,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兒的撫養成長。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在我國主要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慈善機構,一般稱作社會福利院。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29條的規定,對于因那些父母雙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應由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因此,當收養人自愿收養棄嬰、孤兒時,應由收容他們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費送到福利院寄養的殘疾兒童,福利院是無權將他們送養的。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不過由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個前提條件外,收養法還規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準確征得其意愿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是因為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緣關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聯系密切,收養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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