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辦補助實施辦法
【標簽】養老
更新時間:2019-01-18
核心提示:為了更好地為合肥市人民服務,合肥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辦補助實施辦法。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該法全文。
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辦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10]28號)、《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合財企[2010]16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享受一次性開辦補助是指2010年3月31日以后批準新辦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
第三條 、財政廳有關規定,直接用于服務對象的生活、康復等用房所占比例不應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并按單人間、雙人間、三人間和合居型標準計算床位數。
第四條 新建、擴建(或租賃經營)床位數50張以上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始運行時,,,無此項備案和運行檢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開辦補助申報。
第五條 已領取一次性開辦補助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原場所更名或轉租他人興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該場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賃經營)一次性開辦補助;已領取一次性開辦補助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如擇址另建或原址擴建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申請一次性開辦補助時,不包括原床位數。
第六條 。
第七條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床位開辦補助實行按季申報,運行一年后,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運行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運行備案申請表;
2、社會福利機構證書復印件;
3、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4、衛生許可證書復印件;
5、消防合格證書復印件;
6、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自建房屋資料,需當地縣、區民政部門加蓋確認公章)以及租金支付憑證復印件。
材料齊全后(一式兩份),,審查合格即作為備案起始日,其一年內的運行情況另行檢查。
第九條 申報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一次性財政補貼申請表;
3、社會福利機構證書復印件;
4、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5、衛生許可證書復印件;
6、消防合格證書復印件;
7、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自建房屋資料,需當地縣、區民政部門加蓋確認公章)以及租金支付憑證復印件。
申報材料齊全后(一式兩份),,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2008年8月4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批準開辦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仍按《關于印發合肥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合政〔2008〕89號)、《關于印發合肥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08〕69號)規定執行。
凡到2010年3月31日開辦運行不滿一年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都要實行運行備案,在本實施細則出臺后一個月時間內,依照上述第八條內容,。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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