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需跟員工協商嗎?
【標簽】加班
更新時間:2019-11-13
核心提示:現在,加班已經變成工作新常態。本來是簡單的朝九晚五的生活,加了班就變得毫無規律,難免讓人身心疲倦,長此以往不僅不會提高工作進度,反而影響效率。既然常態化的加班能夠帶出這么深的影響,那么,公司在要求加班的時候,需要跟員工們協商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1、公司加班需要跟公司員工事先協商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必須加班的幾種特殊情況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與員工協商,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說,公司要求要加班需要事先跟員工協商,要是員工不同意的,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2、懷孕、哺乳期女職工加班禁止加班
為了保障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是絕對禁止對其加班的。如果女職工自己自愿的,雙方達成一致的基礎上也是違法的。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該法第9條又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公司未跟員工協商加班可投訴
(1)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前往勞動部門或者撥打12333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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