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土地法修正案的內容
【標簽】土地
更新時間:2020-10-12
一、2013年土地法修正案
1、刪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這些規定現在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問題。為此,草案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刪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內容,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農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補償的話標準就會過低。同時,補償標準取消30倍的上限,。
2、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
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目前一些地方對征地帶來的社會成本沒有進行很好的擔當,對于農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獲得什么樣的保障,并沒有具體措施。這次草案增加社會保障補償內容,就是著力解決土地城市化和農民城市化不匹配的問題。
初步考慮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并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書,無法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在社會保障方面,給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使他們享受更高水平的養老保障。
3、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草案明確規定,征地必須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增加這樣的規定是極為必要的。未來在制定進一步的征地補償條例時,還應該規定賬戶單列、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等具體辦法,以保證補償資金落實到位。
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 “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4、
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二、征地補償執行新標準2013
2012年11月28日,,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是 2012年11月28日,,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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