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標簽】風險代理|案件
更新時間:2021-01-17
核心提示:八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包括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案件。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即律師事務所首先應當向委托人告知律師收取代理費的政府指導價,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委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才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就是說,是否實行風險代理應由委托人自行選擇、決定;律師事務所不能為獲取高額回報,而對委托人有所隱瞞。
第二,對以下八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1、婚姻、繼承案件;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5、刑事訴訟案件;6、行政訴訟案件;7、國家賠償案件;8、群體性訴訟案件。
第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一定的金額,即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超標收取風險代理費屬于違法行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風險代理費一般是按當事人最終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實現的標的額收取的,該標的額來源于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一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行為。前述案例中,某律師事務所請求支付高額代理費用之所以未獲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把撫養費亦算入了風險代理收費的標的額范圍,而實際上對于撫養費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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