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有哪些權利?
【標簽】旅游|權利
更新時間:2019-07-05
核心提示:新旅游法實施,其規定游客享有知悉真情權、拒絕強制交易權、合同轉讓權、合同解除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尊重權、安全保障權、求助請求權、協助返程的請求權;投訴舉報權等,分別是怎樣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根據新《旅游法》,游客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真情權
旅游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旅行社沒有和游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游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后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游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三、合同的轉讓權
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游合同訂立之后,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游交通等經營,旅游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游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游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六、受尊重權
七、安全保障權
八、求助請求權
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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