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標簽】證據
更新時間:2019-07-29
核心提示:現在電子設備的普及,很多人都很依賴手機,特別是在一些借貸糾紛中,雙方沒有意識或者還沒來得及訂立書面的借條,只是手機短信保留了借貸關系的憑證。這個時候,手機短信能作為證據使用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手機短信怎么在法庭上出示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
審查手機短信的注意事項
、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刪改的特性,還存在運營商不提供個人隱私信息等問題,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由于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據此類短信、微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截圖經過了公證,則該電子數據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
如2012年出臺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
為了保障手機短信的關聯性,當事人在簽合同時,最好能做個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言就是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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