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不受理哪些鑒定委托?
【標簽】司法鑒定
更新時間:2020-07-22
核心提示:按照規定,在司法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托后,會先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就會予以受理。那么,司法鑒定機構同樣有不會受理的委托,具體包括哪些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是不會受理的: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當然,司法鑒定機構對不予受理的委托,會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另外,要是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得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等情形的,委托人還可以要求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會按照要求重新鑒定: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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