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做什么?
【標簽】代理
更新時間:2021-05-04
核心提示: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做什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本案有關資料這兩個方面的權利。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權利: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
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并要求有關鑒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鑒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關材料的具體范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訴訟代理的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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