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換法官?
【標簽】回避
更新時間:2019-12-07
核心提示: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換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有充分的理由時,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官回避,換另外的法官主持審判。回避申請可以在庭審時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所謂有利害關系,是指本案的處理結果會涉及本案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法律上的利益。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是指關系密切的同學、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經與當事人有過恩怨。這種關系的存在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所以這些審判人員也應當回避。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可以在審理時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前暫停參與工作。
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決定應在三日內作出,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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