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對證人有什么特殊保護?
【標簽】證人
更新時間:2021-01-21
核心提示:刑訴中對證人有什么特殊保護?《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于幾類特殊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采取更有力的保護。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和其近親屬采取特別保護: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必須由證人本人提出。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相關法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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