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護理費標準2014
【標簽】工傷|護理費
更新時間:2019-02-19
核心提示:北京市從2014年7月1日調整工傷人員的護理費。北京市新的護理費標準是什么呢?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的護理費標低于2897元的,調整到2897元。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根據《關于北京市2014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北京市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工傷人員的護理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897元的,調整到2897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317元的,調整到231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738元的,調整到1738元。
此次工傷人員護理費的調整范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法律快車小知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的范圍包括: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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