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女職工哺乳假規定是多少天?
【標簽】女職工|哺乳假
更新時間:2020-09-22
核心提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但有些地方對哺乳假也另有規定。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2014女職工哺乳假規定是多少天?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女職工兩次授乳的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這兩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的,哺乳時期為嬰兒滿一周歲前。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以上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相關內容:
上海哺乳假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6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半月。”對于這種情況下的哺乳假,企業可批可不批。
不過,,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女性和兒童身體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批準其哺乳假。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的哺乳假,企業必須要批。
《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認為,女職工6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享受6個半月哺乳假的女職工,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繼續請哺乳假,不超過一年的,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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