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哺乳假規定是怎樣?
【標簽】女職工|哺乳假
更新時間:2020-04-30
核心提示:根據上海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半月。具體有關上海哺乳假的規定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上海哺乳假規定是怎樣?
關于“哺乳假”法律上是有明確說法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6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半月。”對于這種情況下的哺乳假,企業可批可不批。
不過,,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后嚴重影響女性和兒童身體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批準其哺乳假。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的哺乳假,企業必須要批。
《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認為,女職工6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享受6個半月哺乳假的女職工,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繼續請哺乳假,不超過一年的,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相關內容: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女職工兩次授乳的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這兩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的,哺乳時期為嬰兒滿一周歲前。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以上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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