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前搶生違法嗎?
【標簽】計劃生育|廣東單獨二胎
更新時間:2020-09-07
核心提示:根據廣東省衛計委主任陳元勝的表示,如果在廣東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前已生育第二胎的,屬于違法生育,需要按照原來的政策繳納社會撫養費。詳細關于廣東二胎政策實施前生育第二胎是否屬違法的相關內容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廣東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前搶生違法嗎?
關系到廣東“單獨二孩”政策啟動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在2014年3月25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廣東省衛計委主任陳元勝接受記者采訪明確表示,在廣東省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前生育第二胎的屬于違法生育,這部分家庭也應當按規定交納社會撫養費,比方說27日政策實施,在這之前生育的都違法,會征收社會撫養費。
相關內容:
廣東超生罰款標準: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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