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終結的定義
【標簽】破產
更新時間:2020-08-19
破產程序的終結,指破產程序履行全部任務或因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相關程序,而由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認定屬實,而以裁定方式進行終結案件的情形。
《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1)債務人無財主分配的案件終結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是指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如果繼續程序,不僅不必要,而且會產生其他費用。因此,本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破產程序就應當終結。
(2)破產分配完畢的案件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基本原因,它是指管理人依據破產分配方案,將已變價的破產財產或者不需要變價的破產財產全部分配給各請求權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也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5-27 0
-
10-04 0
-
02-27 0
-
04-29 0
-
12-22 0
-
03-11 1
-
04-11 1
-
08-18 2
-
04-29 0
-
09-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