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前被迫簽訂的免責協議有效嗎?
【標簽】免責
更新時間:2020-08-08
核心提示:手術前被迫簽訂的免責協議有效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即使在手術前與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下面 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由此可見,醫院的這種對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在手術前與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免除醫院對造成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的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害方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若達不成賠償協議,可依法起訴,并在起訴的同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后確定賠償數額。
免責條款無效后,醫院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醫院是否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在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情形下,診所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要看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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