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不交保管費怎么辦?
【標簽】保管合同|保管費
更新時間:2021-01-18
核心提示: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須注意的是: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應當給予寄存人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履行債務。詳細內容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寄存人不交保管費怎么辦?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即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但須注意的是: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應當給予寄存人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履行債務。如果寄存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才可以處理留置的財產。而且在這段時間內,保管人仍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管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是法定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行使留置權。《擔保法》第8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例如寄存的手表是祖傳的,對寄存人具有特殊意義,寄存人可以與保管人在合同中約定:即使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保管人也不得對該手表進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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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什么時候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從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保管合同盡管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則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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