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瑕疵誰承擔?
【標簽】融資租賃
更新時間:2019-07-11
核心提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瑕疵誰承擔?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瑕疵的責任,如果租賃物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出賣人承擔,除非是依賴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
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也由出賣人承擔責任。
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租賃物瑕疵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除非是依賴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出賣人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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