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擔保需要當事人約定嗎?
【標簽】留置
更新時間:2019-09-14
核心提示:留置擔保需要當事人約定嗎?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占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是法定的,不需當事人約定,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留置是法定的,不需當事人約定。
留置擔保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它不能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必須是法律直接規定,可以說,留置擔保的成立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行使。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就不能留置該物,例如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在定作人不給付加工費時,承攬人就不得留置承攬的標的物。這并不是否定了留置的法定擔保性質,而是債權經協議自愿放棄留置權,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另行提供與債務價值相當的物作為擔保。
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
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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