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房屋中介兩大交易陷阱
【標簽】房屋中介
更新時間:2019-04-06
核心提示:注意房屋中介兩大交易陷阱。陷阱一是“違約金”,陷阱二是“意向金”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具體介紹這兩大陷阱,詳情請看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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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之一:“違約金”
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會設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約期限,如果買賣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簽約,那么就必須承擔違約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應的條款中又故意規避了中介公司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房屋是否已有產權證、是否還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條件、所在小區中必須告知的與居住相關的情況的告知義務等等。在此情況下,買賣方往往因發生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簽約,此時中介公司就會索取違約金,要求買方承擔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令買方叫苦不迭。
律師提醒:
居間合同設立的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對委托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于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因此設定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期限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加重合同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或者減輕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義務的格式條款同樣是無效的。
陷阱之二:“意向金”
許多中介公司不與買方簽訂正式的居間合同,采用《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要求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以示購買誠意”,同時要求買方單方面在協議書上簽字。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該筆費用后都會利用它牽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簽訂買賣合同。同時中介在賣方不知已收取意向金的情況下,再與賣方“侃價”,收取差價。此時中介可謂旱澇保收,即使交易不成,也可以以種種理由拒絕退還買方的意向金。
律師提醒:
中介公司不能以《房地產買賣意向協議書》取代正式的《居間合同》,如果需要簽訂協議書,則必須經雙方就房屋交易的基本條件如價款、權屬、房屋正常居住使用條件等協商達成一致時才能簽定,未經協商的協議書,誘使或者迫使買方單方簽字的協議是無效的,或者是應當被解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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