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墊付的費用能向老板討還嗎?
【標簽】包工頭|用人單位
更新時間:2021-02-21
核心提示:有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省費用或是基于熟識的關系,將一些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那么,包工頭雇傭的工人在工程作業中受到人身損害,包工頭先行墊付了損害賠償的,這筆費用能向背后的老板討還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即使是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背后的老板應該償還其墊付給工人的費用。
用人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自然人,對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人身傷害,發包方應擔責任。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一般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在傷害事故發生后,其對工人受傷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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