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不善怎么處罰?
【標簽】電梯|安全事故
更新時間:2019-02-04
核心提示:近年來,電梯安全事故的問題此起彼伏。湖北省首部電梯安全法規--《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針對較為集中的電梯安全事故糾紛,該辦法對電梯的維護保養標準、安全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維修資金等細節均有規定。那么,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不善該怎么處罰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按照規定要求,在接到電梯困人求助后,市區半小時、其它地區1小時不到現場的維保單位,將被罰款3000元到1萬元。
同時,維護保養人員只能在一個單位從事電梯工作;維保單位將電梯業務轉包、分包的,或者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的,如果不在規定時間改正,將被處以1至3萬罰款。
具體處罰如下:
一、電梯使用單位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四)出現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等情況后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六)停用電梯未按規定設置停用標志、防護措施和公示相關信息,或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電梯制造單位未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的;
(二)電梯改造單位未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的;
(三)受委托單位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按規定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
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1.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志或者維護保養記錄未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的;
(二)聘用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
2.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的;
(二)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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