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況要賠?
【標簽】勞動合同|解除
更新時間:2020-09-07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不合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其拿去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公司存在哪些解除合同的情形需要負擔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呢?下面有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中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1-12 1
-
02-04 1
-
07-23 1
-
04-17 0
-
02-21 0
-
06-23 1
-
04-21 1
-
07-26 1
-
04-08 0
-
02-0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