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標簽】工傷賠償
更新時間:2020-07-25
核心提示: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工傷賠償的標準。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
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就業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生活護理費: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解除勞動關系):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5、傷殘津貼(不解除勞動關系):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
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
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8、喪葬補助金:
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9、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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