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標簽】房屋產權
更新時間:2019-01-10
核心提示:《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其主要包括總則、產權管理、產籍管理、附則等四部分內容。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的內容。
青島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設立的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統一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負責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及典當、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
(二)依法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三)實施對城市房屋的測繪;
(四)負責對城市房產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統計和提供利用;
(五)負責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業務的實施,根據需要做好城市房屋產權的總登記、驗證的具體工作;
(六)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條 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均須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持土地使用證件,應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新建、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房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置圖、工程驗收合格證以及房屋竣工平面圖等;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契約及所買賣房屋的平面示意圖、繳納契稅的憑證;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或遺贈文書、繳納契稅的賃證;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各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交換房屋協議、繳納契稅的憑證;
(五)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遺產文書、繳納契稅的憑證;
(六)分家析產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文書、繳納契稅的憑證;
(七)抵押、典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和繳納契稅的憑證。
除前款所列各項外,房屋所有人還須按規定出示本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
第九條 新建和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分家析產、抵押、典當等原因需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自有關文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也可委托他人代辦,代辦公有房屋產權登記時,須出具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代辦私有房屋產權登記時,須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 共有房屋,共有人應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共有房屋的產權,除確實難以分割外,允許分割,分別登記;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
第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屋,房屋開發經營單位須在商品房屋銷售前(包括預售)持經批準的有關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商品房屋購買方須在商品房屋工程竣工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持有關文件資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單位必須使用全稱,個人必須使用本人身份證姓名。
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名稱中姓名的,須自改變名稱或姓名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禁止其產權轉移、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改造規劃實施范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產權轉移、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的。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倒塌或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須自房屋倒塌或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所有權證。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其房屋所有權證作廢。
第十六條 城市房屋因所有權不清或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所列證件、材料不全的,暫緩登記。暫緩登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暫緩登記期限,產權仍未分清,或應提交的證件資料仍不全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代管。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遺失,應及時到原發證的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并登報聲明作廢。從登報之日起三十日后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進行城市房屋產權的總登記或驗證工作。
凡被列入產權總登記或驗證范圍的城市房屋,房屋所有人均須按要求辦理核準登記的驗證手續。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二十條 管理城市房屋產籍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產籍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產籍的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的測量,應符合城市房屋管理和測量規范的要求,準確反映城市房屋的自然狀況,并繪制符合規范的圖表,為審查確認城市房屋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產籍管理部門應對接收歸檔的房屋產籍,及時登記、整理、鑒定、編目等,并妥善予以保管。
第二十三條 城市房屋產權檔案,應依照路名、門牌和地號建立。地號的編定,依照房地產測量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房屋產權檔案,應以房屋產權人為宗立卷;卷內文件的排列,應以房屋產權變化的時間為序。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房屋產權檔案須永久保存。對丟失或損毀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城市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的,應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產權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對重要的或利用頻繁的,產籍管理部門可以復制副本,以供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產籍管理部門應制定城市房屋產權檔案查閱制度。單位和個人查閱城市房屋產權檔案,必須按規定履行手續,繳納檔案保護費等費用。未經產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查閱或復制城市房屋產權檔案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查閱城市房屋產權檔案,不得對其勾劃、圈點、涂改、裁剪、轉借或損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房產管理的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理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因城市房屋產權發生的糾紛,按照《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軍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涉外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以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未設建制鎮的獨立工礦區,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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