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經濟適用房怎樣變更為商品房?
【標簽】經濟適用房
更新時間:2021-02-05
核心提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的知識內容。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
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的區別:
1、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采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2、成本結構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4、購買條件和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
5、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個人;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購房人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審核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購房證》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相關資料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有限產權,土地使用證應當注明劃撥土地。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購房人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滿5年上市轉讓的,政府優先回購。
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人應當交納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讓金)等相關價款。
第三十八條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的,應當持有關證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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