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賠償的依據
【標簽】醫療費
更新時間:2019-08-21
?? ,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58條第(五)項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50條醫療事故賠償,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1月21日施行)第四條醫療費用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
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從上述法律、規章及有關司法解釋上看,醫療費的賠償應以實際的醫療費用開支為據予以賠償已十分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用的賠償也是根據實際所用醫療費用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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