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手段討債
【標簽】債務
更新時間:2019-12-10
如何用法律手段討債:
運用法律手段討債的方式主要有三個,一是行政手段,二是金融監管手段,三是競技對抗手段,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運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由于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企業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門既負有為企業服務的義務同時又享有對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討債人或債權人在討債遇上障礙,自己不能采取合適的辦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他就可以利用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所享有的權利,去爭取獲得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所擁有的特殊的關系,請求債務人的主管部門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
(二)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幫助討債。法律規定國家銀行具有協助執行的職能,主要是指我國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經國家種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仲裁、判決且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之后,當事人一方仍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判決書,從債務人在銀行的賬戶里強行扣款或者劃撥款項以支付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三)運用經濟抗衡手段幫助討債。討債中所謂的經濟抗衡手段是指債權人或討債過程中根據雙方合同應當同時履行的原則,針鋒相對地逼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辦法。
按照《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有返還借款的義務。具體包括:
(一)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可以隨時返還。債權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債務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或者經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三)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債務人還款一定要還款對象,即還給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權接收還款的人,并且要保留還款證據。
1、債務人還款時一定要還給借款合同或者欠條等憑證上載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權書委托借款人將該還款交給其他人或者轉入其他人的賬戶。債務人盡量不要僅憑出借人的口頭指示就將借款還給其他人或者轉入其他人的戶頭。
2、債務人還要保留已經還款的憑證,可以是銀行匯款憑證,也可以是出借人親筆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收條,還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條等憑證上寫明已經收到還款等字樣。
除此之外,債務人當面還錢,出借人收到還款后當面撕毀借條,表示雙方之間債權債務兩清的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例如撕毀的是假的借條或者復印件等,出借人還可以拿著針借條要求還錢,因此債務人一定要保留還款證據,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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