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可以結婚嗎?
【標簽】結婚
更新時間:2019-08-23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男女雙方要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三)禁止重婚,實行一夫一妻制;
(四)雙方不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血親關系;
(五)雙方不具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雖然取消了婚檢的強制性規定,充分體現結婚登記人性化色彩的同時,并不意味婚檢便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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