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有哪些方法
【標簽】醫療糾紛處理
更新時間:2021-01-27
無論什么原因引發了,也無論是否有違約或侵權的法律事實,只要有糾紛產生,就要有處理機制加以應對。目前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是和解、調解和民事訴訟3種,我國尚未建立醫事仲裁體系。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于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 訴訟
,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個別還需要尸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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