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怎么分割房改房以及公房的使用權
【標簽】離婚房產
更新時間:2020-01-30
核心提示:離婚后,對于房子的問題是很容易讓離婚男女雙方產生糾紛的一個方面。離婚后,該怎么分割房改房以及離婚后誰享有公房的使用權呢?下面請看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一、離婚怎么分割房改房
售后公房,也稱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據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往往與夫妻雙方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對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主要由以下幾種分割辦法:
1、雙方競價取得。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取得所有權,另一方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即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拍賣房屋雙方分割方價款。即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誰享有公房使用權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價值單獨歸屬問題;如果這種實物分配還附加了其他條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須服務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喪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則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公平處理。
2、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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