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都失業保險金標準是什么
【標簽】失業保險|失業保險金標準
更新時間:2019-03-03
核心提示:成都市失業保險金從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標準執行。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等區的失業保險金為每人每月980元,都江堰市、彭州市等為每人每月875元。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從2014年7月1日起,成都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按以下標準執行:
1、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為每人每月980元。
2、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為每人每月875元。
法律快車小知識: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2、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3、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4、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5、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6、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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