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甲醛超標致病,房東應該賠償嗎?
【標簽】租賃合同
更新時間:2021-06-08
核心提示:出租房的甲醛超標致病,房東應該賠償嗎?作為出租方負有隱蔽瑕疵、默示瑕疵的擔保義務,他沒有保證房屋空氣質量合格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應該賠償租客的損失。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出租房的甲醛超標致病,房東應該賠償嗎?
房東是房子的主人,理應承擔房子質量的問題,這其中自然也要保證房屋的空氣質量合格適合人居住,并在租賃期間保持出租房符合約定的用途。這也構成了所有出租人的默示擔保義務,一旦違反,就構成違約。房東作為出租方負有隱蔽瑕疵、默示瑕疵的擔保義務,他沒有保證房屋空氣質量合格理應承擔相應責任,賠償陳母的損失。
房客與房東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全面了解標的物的狀態。作為房主,對出租房屋具有修繕、保障義務,必須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而作為租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與房主溝通,與對方聯系要使用書面函件。租戶發現對方出現違約情節,也不能成為自己違約的理由,不能惡意擴大損失。
溫馨提示:
出租人的義務主要有: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瑕疵擔保
當租賃物有瑕疵或存在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損失,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承租人訂約時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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