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據的權利限制
【標簽】空白票據
更新時間:2020-10-09
核心提示:票據的權利限制包括補充權行使前空白票據不得使用;在所獲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權利行使受惡意抗辯制約;補充記載后,空白票據因空白停止而成為記載完全的票據,并被視為從未有過任何缺陷的票據,成為了完全票據,自然具有票據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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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是內含權利義務關系的證券,這種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也體現了票據的債權證券的性質。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由于空白票據的某些記載事項欠缺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票據權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補充權行使前空白票據不得使用。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據補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據是未完成票據,空白票據于效力待定狀態,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次進行抗辯,可以拒絕承兌和付款。票據債務人拒絕對空白票據付款不會發生遲延付款的法律后果。
中國《票據法》規定“未補記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時“不得使用”應理解為在空白票據補記完整之前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但在補充權人進行補充之前,是否可以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的國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許自由轉讓。在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的背書轉讓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的關系,確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此時取得空白票據的同時也取得空白票據的補充權。
(二)在所獲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這就為有補充權的人行使權利設定一個界限,不得濫用補充權,包括不得未被授權進行補記、不得超越授權補記范圍進行補記。目的是使空白票據記載完整后,可以順利及時地向完成前的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英美票據法規定“必須嚴格按 空白票據照所授權限填妥”,《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以及德國的《票據法》也有相類似的文字規定。
(三)權利行使受惡意抗辯制約。
所謂的惡意抗辯是指明知存在抗辯事由,仍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進行的抗辯。持票人惡意取得票據并不一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轉讓人之間存在通謀行為,當然存在通謀行為肯定是惡意,但作為持票人來講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補充記載人沒有補充權或濫用補充權,也就是說此時持票人本身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
(四)補充記載后,空白票據因空白停止而成為記載完全的票據,并被視為從未有過任何缺陷的票據,成為了完全票據,自然具有票據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各國票據法都規定,此時的票據和自始記載完全的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票據的記載事項向票據的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行使付款請求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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