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會成立共犯?
【標簽】共犯|共同犯罪
更新時間:2019-11-19
核心提示: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犯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什么人會成立共犯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成立共犯的,共同犯罪的主體有其自己的要求,具體如下: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而且都必須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按照規定,我國法律上規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年滿16周歲,但是,注意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意地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這種主要發生在跟共犯中,其中之一是特殊主體例如國家工作人員這種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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