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歲偶與幼女發生關系可不認為犯罪
【標簽】強奸罪
更新時間:2020-01-19
核心提示:四部門聯合公布《意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近日四部門聯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該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另外,《意見》第25條從犯罪主體、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后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方面,對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具體規定,體現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這七種從重處罰情節是: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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