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拆遷的流程是怎樣的?
【標簽】房屋拆遷
更新時間:2021-03-31
核心提示:房屋拆遷首先應調查核實、逐戶走訪,然后根據實際內容編制拆遷計劃,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發出拆遷公告,與被拆遷人訂立協議,最后實施拆遷。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房屋拆遷的一般流程。
房屋拆遷的一般流程: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以及價值不低于拆遷補償資金總額10%的產權調換房源證明(兩項證明價值之和為拆遷補償資金總額)。
前款第(四)項中的內容包括:確切的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狀況(用途、面積、權屬)、拆遷實施單位及其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名單、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概算資金、產權調換房源、過渡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拆遷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護和環保措施)。
政府實施凈地出讓或土地儲備需要拆遷房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有關同意出讓或者儲備的批準文件,可以免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材料。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項目內容、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期限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15日開始計算。房屋拆除工程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30日后實施。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拆遷政策和辦事程序,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委托實施拆遷的,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受托單位。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招投標實施監督管理。
拆遷人委托拆遷,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的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對涉及拆遷的用地紅線圖應當進行公示。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書面通知建設、國土、房產、工商、、所在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擬拆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析產或者交易、工商營業執照、戶口遷入等手續,并告知擬拆遷范圍內的居民和單位。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在暫停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實施拆遷的,暫停期限終止。
在暫停期限內因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貨幣補償金額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搬遷期限、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由拆遷人自補償協議訂立之日起的15日內,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訂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訂立的15日內,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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