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情況有哪些?
【標簽】法院調解
更新時間:2019-11-01
核心提示:,,主要是節省訴訟時間,便利當事人盡快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在實際生活中,?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的案件。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所以,,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是不能勉強的,發生這種情況,。
二、調解過后的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后,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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