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
【標簽】勞動糾紛|證據
更新時間:2019-03-08
核心提示:發生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等都需要保留,具體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發生勞動糾紛哪些證據必須保留?
勞動者在勞動糾紛的過程中,注意需要保留的證據有:
(一)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二)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三)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首先,需要保留的證據是需要能夠證明爭議雙方主張的事實材料,其有三項基本特征:
(一)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
(二)相關性。即證據必須要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某種內在的聯系,表現為兩重情況:
1、證據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
2、雖不是待證事實的組成部分,但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并能夠為待證事實提供證明情況。
(三)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
1、證據的來源合法;
2、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
3、具備合法的形式;
4、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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