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日期不一致能否請求10倍賠償
【標簽】賠償|消費者
更新時間:2020-01-10
核心提示:又到一年中秋節,中秋節吃月餅已經是延續已久的習慣了。去年中秋月餅天假包裝盒引發食品消費問題熱議,今年距離中秋還有一個半月的時間,卻傳來一盒月餅兩日期的消息。近日,有位市民孫先生發現買回來的月餅月餅盒上的日期跟月餅上的日期不一致,孫先生現在已經起訴商家并要求索賠10倍賠償。那么,孫先生能否得到10倍賠償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孫先生索賠10倍賠償能得到支持
關于這個“月餅案”,要是廠家不能證明月餅是在新的生產日期當天生產的,孫先生就有權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以及實際受到的損害向商家索賠,還可以向廠家或商家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
具體的法條規定是: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二、月餅日期不一致或威脅食品安全
月餅關乎的不是單純的中秋禮節,而是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問題。關于食品安全上的規定,符合下面規定的,消費者可以請求10倍或者損失3倍的損失:
1、生產出來的,或者銷售到市面上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缺陷。
比如這回孫先生買的月餅就是日期上的缺陷。
2、食品因為有一定的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失。
回到孫先生的案例上,孫先生買到日期不一致的月餅,自然會擔心月餅本身的過期不過期問題。
要是孫先生在發現之前吃了月餅,就會擔心自己的身體狀況,特別是過期食品的慢性發作病的擔憂;要是孫先生沒吃,那就意味著孫先生購進的月餅將會全都不能吃,損失極大。
所以,要是廠家不能對生產日期給出有力的證明,那么,孫先生都遭受到了損失。
3、生產者有無過錯責任,銷售者主觀上須為明知。
還是拿孫先生的案例說事。要是這個案子的最后,月餅廠家不能對月餅生產出來的日期就是最新的日期,月餅廠家就是無論自己有沒有錯都得向孫先生承擔責任。而賣月餅的商家就得知道這月餅本身就日期不一致,否則就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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