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親人同意就可直接送到精神病院嗎?
【標簽】精神病人
更新時間:2021-04-11
核心提示:精神病人的親人同意就可直接送到精神病院嗎?根據我國實行的《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精神病人的親人同意就可直接送到精神病院嗎?
相關法律規定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如果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需要經患者監護人的同意才可以送院治療。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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