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能繼承的遺產有哪些
【標簽】繼承
更新時間:2019-03-23
核心提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有些特殊性質的遺產是不能被繼承的。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深圳市民不能繼承的遺產。
不得作為遺產繼承事項如下: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
自然人的人身權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不得轉讓,只能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權,不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都不得作為遺產。自然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雖可為遺產,但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不得作為遺產。
2、與自然人的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因此,也不能作為遺產。例如,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租賃合同的承租權、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債務、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等等,都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也不屬于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養殖權等。這些權利雖從性質上說是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權利人不僅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同時也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國有資源使用權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隨意轉讓,因而也不得作為遺產。享有國有資源使用權的自然人死亡后,繼承人要從事被繼承人原來從事的事業,須取得國有資源使用權的,應當重新自行申請并經主管部門核準,而不能基于繼承權而當然取得。
4、承包經營權。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繼承。而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繼承按什么順序繼承案例:許多繼承人,如子女、兄弟、姐妹,還有配偶,他們的繼承權一樣嗎?繼承開始后,在我國法律中,按什么順序繼承呢?
法定繼承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被繼承人死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次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并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則無權請求繼承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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