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創辦股份有限公司需有什么條件?
【標簽】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2021-03-28
核心提示:在北京市創辦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備應當有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的發起人,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等條件。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創辦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創辦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提請注意,以下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
1、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成為其他公司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2、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股份有限公司。
3、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股份有限公司。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企業投資,也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6、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二) 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發起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經營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許可項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設立登記時應滿足許可項目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繳付的方式。
(五)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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