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
【標簽】房地產|售樓廣告
更新時間:2019-10-24
核心提示: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有關售樓廣告的法律效力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售樓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樣?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
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相關內容: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兩者有兩點區別: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成立,要約人即受到拘束。而要約邀請僅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并不能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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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房中,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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