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辦理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標簽】證明
更新時間:2020-11-24
核心提示:辦理出生證明需要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親子關系聲明,并出具包括分娩證明、親自鑒定證明等的輔助證明材料。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辦理出生證明的知識內容。
一、辦理出生證明所需的材料:
(一)初辦出生證明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2、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3、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二、辦理的程序:
(一)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斗置涞怯洷尽纷鳛楹瞬?、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
(二)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
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證明材料。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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