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協議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標簽】認購協議|買賣合同
更新時間:2019-09-29
核心提示: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具體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認購協議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依傳統民法理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可以分為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預約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對簽訂特定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劃,其主要意義就在于為當事人設定了按照公平誠信原則進行磋商以達成本約合同的義務;本約合同則是對雙方特定權利義務的明確約定。預約合同既可以是明確本約合同的訂約行為,也可以是對本約合同的內容進行預先設定,其中對經協商一致設定的本約內容,將來簽訂的本約合同應予直接確認,其他事項則留待訂立本約合同時繼續磋商。
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只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筑面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同時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反之,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相關內容:
開發商在不具備售房資格情況下簽訂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條件。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據此,房地產公司在未取得預售資格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收取認購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合法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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