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失蹤的人要付贍養費嗎?
【標簽】贍養費
更新時間:2019-07-06
核心提示:被宣告失蹤的人要付贍養費嗎?《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那么,被宣告失蹤的人要付贍養費嗎?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
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由代管人代為管理。
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贍養費的,債權人可以以代管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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