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公開地下情侵權嗎?
【標簽】名譽權
更新時間:2020-01-31
核心提示:惡意公開地下情侵權嗎?男女雙方無法和平分手,男方惡意公開兩人曾經的不正當關系,向社會公開散布,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利,構成對女方的名譽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惡意公開地下情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男方惡意公開兩人曾經的不正當關系,向社會公開散布,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利,構成對女方的名譽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披露愛人隱私:是指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的行為。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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